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装修污染导致孕妇黄女士流产 法院判赔两万元
发布日期:2009-03-22

装修污染导致孕妇黄女士流产 法院判赔两万元
阅读1489次    发表于2006-8-12
      2003年底,黄女士与深圳某家居装饰设计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,要求装修后室内环境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。装修过程中,黄女士先后从深圳两家大型建材市场购买了实木地板和橱柜。
      2004年3月15日,黄女士住进装修好的新房。同年5月4日,黄女士到医院检查,被诊断已经怀孕35天。
      6月1日,黄女士再次医院检查时,医生发现其胚胎发育异常,她不得不于6月8日中止了妊娠。此后,黄女士分别委托室内环境监测部门对其住房的空气质量进行了检测,结果各房间和厨房的空气中甲醛含量都超标,部分房间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超标。
      黄女士认为,甲醛等有害物质超标对人体健康有严重的负面影响,长期接触会导致多种疾病。自己在健康的情况下怀孕,却在怀孕过程中因胎儿发育异常导致流产,与其居住的房屋中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有直接关系。7月,黄女士将为其装修的家居装饰设计公司、出售地板和橱柜的两家大型建材市场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12万余元精神损害等费用。
      法庭上,被告均称自己不应该为黄女士的流产负责,因为引发胚胎异常的原因很多,如黄女士是大龄孕妇、怀孕期间养狗等。法院认为,黄女士已委托相关检测单位对其住房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,各被告没提出反驳证据,也没申请重新鉴定。由于被告都不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(即不可抗力或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),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因此,法院认定被告属于共同侵权,应承担连带责任,共同赔偿黄女士医药费、检测费3632.28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。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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